京民養老發〔2019〕42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人力社保局、衛生健康委、退役軍人事務局、醫保局、殘聯:
現將《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北京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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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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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制定和實施老年人照顧服務項目的意見》(國辦發〔2017〕52號)、《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老年人照顧服務完善養老體系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8〕41號),參照民政行業標準《老年人能力評估》,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評估對象為申請享受本市養老服務或照護服務政策待遇及其他需要評估的人員,以及主動提出評估申請的老年人。重點對象是因傷病、殘疾、衰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持有明確醫學診斷證明且已經過六個月(含)以上治療仍不能生活自理的人員。
第三條評估機構是本市依法獨立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具有獨立開展評估工作所需的相關專業人員、辦公場所、服務設施,具備安裝北京市社會福利綜合管理平臺—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系統(以下簡稱評估系統)的條件。
評估機構由市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行業標準、資質條件及要求確定,并向全市公布機構名單,供各區選擇。各區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評估的,須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評估工作培訓教材編寫、培訓大綱編制和各區對評估機構師資力量的培養培訓由市民政局組織實施。
市、區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依據機構服務質量、群眾評價、考核評估等情況,建立機構進入與退出機制,及時向社會公布。
評估機構不得同時承擔依評估結論而開展的服務工作。
第四條評估人員是由評估機構派出的、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服務流程》對評估對象的能力綜合情況和照護需求實施具體評估的人員,按工作類型分為評估員和評估督導員。
評估員是依據評估對象申請而具體實施評估的人員。應具有養老服務、照護服務、康復照料等兩年以上工作經歷之一,或者具有醫學、護理學學歷背景之一。經區民政局組織培訓且考試合格。
評估督導員是指導評估實施并確認評估結果的人員。應具有醫學、護理學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學歷之一,或者有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經區民政局組織培訓且考試合格。
第五條評估分為能力綜合評估和照護需求評估。
1.能力綜合評估從老年人自理和活動能力、認知能力與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能力三個維度進行。
對日常生活自理、活動能力和定向力、記憶力、注意力、回憶力、語言能力,以及意識狀態、視覺、聽覺等進行評估,得出身體失能評估結果。
對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活動能力和定向力、記憶力、注意力、回憶力、語言能力、情緒與行為,以及意識狀態、視覺、聽覺等進行評估,得出認知失智評估結果。
2.照護需求評估從自理和活動能力、認知能力與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能力、社會參與和支持、特殊照護、居住環境與輔助器具設施等六個維度進行。
對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改變和保持身體姿勢;定向力、記憶力、注意力、回憶力、語言能力;意識狀態、視覺、聽覺;社會支持評定量表;常見癥狀、疾病查詢;適老化(無障礙)設施與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等進行評估,得出照護需求評估結果。
第六條照護需求評估與能力綜合評估的對應關系。照護需求評估結果分為0級—8級,共9個級別。其中0級對應能力綜合評估四級(正常)、1—2級對應能力綜合評估三級(輕度)、3—5級對應能力綜合評估二級(中度)、6—8級對應能力綜合評估一級(重度)。
第七條申請與受理。
1.個人申請。申請能力綜合評估的老年人(或其監護人、委托人)通過電話預約或者登錄評估系統在線申請并填報《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申請表》,或者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一門受理窗口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表。
街道(鄉鎮)在本區名單內選擇并派單,由評估機構派評估員入戶或由申請人選擇親自到達評估機構,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量表》進行預評估。對經預評估符合條件的,由評估機構對申請人進行評估。
申請人對預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再次向評估機構提出評估申請,評估機構應予評估。
2.機構申請。申請政府運營補貼政策的養老服務機構或殘疾人服務機構,可以向具有專業資質的評估機構直接提出申請,由評估機構跟進開展評估。
第八條現場評估。每次評估由評估機構派出2名評估人員,其中1人須具備醫療、護理或康復照料專業背景,按照標準工作流程上門或在機構內實施評估后形成評估結果。對疑似重度失能老年人的評估,必須上門實施;對其他申請人的評估,可在監護人或委托人的陪同下在機構內實施。
第九條評估要求。申請人(或監護人、委托人)需提前準備好既往病歷等基本資料;評估疑似精神、認知、智力障礙人員時監護人應在現場;評估人員結合評估系統內政府共享信息按規定流程進行評估,如實記錄評估信息;評估疑似精神、認知、智力障礙人員時需做好視頻錄像;相關記錄及時錄入評估系統;被評估人或監護人應在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的相關表格上簽名確認已經被評估;評估信息(含錄像)由評估機構妥善保管,以備接續評估、爭議處理或監督檢查時使用。
第十條評估時限。整個評估工作流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疑似精神、認知、智力障礙人員的評估,在一個評估時段內,可以采取再次抽審等方式進行確認。
第十一條評估結論告知。評估機構應對評估情況、評估結果進行審查后形成評估結論并將評估和審查情況備案,及時告知申請人(或監護人、委托人),由其在《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結論告知書》上簽收或留存寄達證明。
第十二條接續評估。經評估為能力正常的,原則上應在前一次評估一年后提出;評估結論為中度、輕度失能的老年人,每六個月接續評估一次;特殊情況的,可以即時申請。
第十三條異議處理。
1.申請人或監護人對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自收到《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結論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提出復查申請。評估機構應在接到復查申請之日起15日內,重新安排評估人員進行復查,并做出復查意見。復查時,參加第一次評估的評估人員必須回避。
2.申請人對復查意見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復查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本區民政部門提出異議處理。5個工作日后提出異議的,區民政部門不再受理。
3.區民政局要會同相關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建立區級評估異議處理機制,處理本區范圍內評估結論異議情況,自受理異議之日起15日內組織專家做出處理意見。處理意見為本輪評估最終結論。區級異議調解處理意見是考核評估機構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結果應用。各有關部門依據評估結論為轄區失能老年人辦理失能護理補貼、安排居家養老照護服務、輪候入住公辦養老機構、配置康復輔助器具、提供康復護理服務、發放養老服務機構運營補貼、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以及其他按規定應該使用評估結論的情況。
第十五條評估費用由申請人自付,本市城鄉特困人員、低保、低收入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人員,以及政府部門主動發起的接續評估人員的評估費用,由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負擔,所需經費由財政資金安排。
養老機構收住人員的評估費用按《北京市養老機構運營補貼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結合本市市場服務收費情況和每次評估的用時情況,市民政局在公開服務機構時同步公開各機構的上門評估收費和機構內評估收費情況。具體收費價格依據有關程序確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施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各級政府部門承擔評估費用的,實行“先評估后付費、先核準再補貼”的資金核算發放管理方式,嚴格以評估系統在線記錄并核準數據為準,作為結算財政補貼的重要依據,落實精準化、信息化管理及監控。
第十八條各區民政局會同區財政局嚴格管理并運用好評估系統同步傳輸至各區的評估數據,參考各街道(鄉鎮)派單服務數據,定期不定期地檢查考核各評估機構的服務質量情況。
鼓勵各區積極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參與對評估和異議處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市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評估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各區與評估機構簽訂相關協議或合同,及時受理投訴舉報,查證處理違規行為,將入選和解約機構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逐步健全評估系統,實現政府部門間評估和服務信息共享,跟進完善服務方案生成、執行、支付、監管等工作環節。
第二十條評估機構應加強自身建設,及時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市、區民政部門舉辦的評估培訓,制定本機構培訓、評估、復查、公開、管理制度,明確工作流程,確保評估質量,主動接受有關政府部門監管和公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各級民政部門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控;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對查實發生營私舞弊行為或出現虛報、冒領、截留、挪用、騙取、濫發補貼資金的,依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視情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并追回所發的全部補貼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評估工作涉及的培訓教材、培訓教程和承擔相關工作的第三方機構由市民政局按程序確認后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