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加強我市養老機構人才隊伍建設,推動養老服務發展,落實《廣州市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行動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關鍵詞:養老服務人才;就業補貼;崗位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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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養老機構人才隊伍建設,推動養老服務發展,落實《廣州市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行動方案》(穗民〔2016〕39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養老機構服務人員的就業補貼和崗位補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機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已獲民政部門頒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或經依法登記并經民政部門備案的養老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機構服務人員是指在養老機構中從事康復護理等養老服務一線工作滿3年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高等院校全日制畢業生和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生,以及在養老機構中從事一線養老護理工作累計滿5年、滿10年的養老護理員。
工作年限截至申請補貼當年的3月31日。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按照財政資金管理規定,按照預算編制規定和程序將養老機構服務人員就業補貼、崗位補貼以及委托第三方機構資金納入市本級部門預算,資金來源從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各級民政部門按照權責負責養老機構服務人員就業補貼及崗位補貼的發放管理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對市民政部門報送的預算進行審核。各級財政部門與民政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章 就業補貼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就業補貼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與養老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且在該養老機構中從事康復護理等養老服務一線工作滿3年;
(二)屬養老機構在職人員,且未滿60周歲;
(三)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高等院校全日制畢業生,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生(申請人在合同期內學歷發生變化的,按最高學歷計算)。
申請人在公辦養老機構(含農村敬老院)從業的,應當為該機構的編制外人員。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就業補貼應向所供職養老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州市養老機構服務人員就業補貼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
(三)最高學歷證書及由本人出具的書面告知承諾;
(四)與所供職養老機構簽訂的3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及同期的社保繳費證明。如申請人屬勞務派遣,則需提交勞務派遣合同或勞務派遣協議及同期的社保繳費證明;
(五)申請人銀行卡。
第七條 就業補貼標準:
(一)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全日制畢業生在所供職養老機構工作滿3年的,給予一次性就業補貼5000元;
(二)高等院校全日制畢業生及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生在所供職養老機構工作滿3年且未獲得前款就業補貼的,給予一次性就業補貼10000元;
已獲得前款第(一)項就業補貼的申請人,在申請前款第(二)項就業補貼時,按照5000元的補差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
第三章 崗位補貼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崗位補貼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與養老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且在養老機構中從事一線養老護理工作滿5年、滿10年;
(二)屬養老機構在職人員,且未滿60周歲;
(三)持有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證書或崗前培訓證書。
申請人在公辦養老機構(含農村敬老院)從業的,應當為該機構的編制外人員。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崗位補貼應向所供職的養老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州市養老機構服務人員崗位補貼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
(三)與所供職養老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同期的社保繳費證明。如申請人屬勞務派遣,則需提交勞務派遣合同或勞務派遣協議及同期的社保繳費證明;
(四)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證書或崗前培訓證書;
(五)申請人銀行卡。
第十條 崗位補貼標準:
(一)養老護理員從事一線養老護理工作滿5年但未滿10年的,給予一次性崗位補貼5000元;
(二)養老護理員從事一線養老護理工作滿10年且未獲得前款崗位補貼的,給予一次性崗位補貼20000元;
已獲得前款第(一)項崗位補貼的申請人,在申請前款第(二)項崗位補貼時,按照15000元的補差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服務人員同時符合就業補貼及崗位補貼申請條件的,可以同時申請就業補貼及崗位補貼。
第四章 補貼申請和辦理
第十二條 市民政部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做好養老機構服務人員就業補貼及崗位補貼的審核及日常協調工作。第三方機構應符合《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養老機構服務人員應在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期間通過其目前在職的養老機構向該機構所在區的民政部門提出補貼申請。養老機構應在每年3月20日前將本機構養老服務人員提交的《廣州市養老機構服務人員就業補貼申請表》和《廣州市養老機構服務人員崗位補貼申請表》(以下統稱“申請表格”)報所在區民政部門。
第十四條 區民政部門在每年4月20日前完成對當年就業補貼及崗位補貼申請資料的初審和上報工作。
經初審符合補貼條件的,由區民政部門在申請表格上簽注意見后報市民政部門核實。
經初審不符合補貼條件的,由區民政部門在申請表格上簽注意見并書面說明理由后,于4月20日前退回申請人。
申請人對本人初審結果有異議的,應在4月30日前向市民政部門提交書面復核申請。
第十五條 第三方機構對各區提交的材料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復核材料進行核實,并在申請表格上簽注意見后,于5月20日前報市民政部門。
第十六條 市民政部門收到第三方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對要件進行評審。
經評審不符合補貼條件的,由市民政部門在申請表格上簽注意見后,通過第三方機構退回申請人。
經評審符合補貼條件的,由市民政部門將擬同意發放補貼人員名單通過市民政部門官方網站公示5日。
第十七條 公示期內,養老機構或申請人可就補貼評審結果向市民政部門提交書面復核申請。市民政部門將會同第三方機構在公示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并將復核結果通過第三方機構轉達相關養老機構或申請人。市民政部門作出的復核結果為最終評審結果。
第十八條 經市民政部門評審符合補貼條件,且在公示期間沒有公眾提出異議或有公眾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由市民政部門核對匯總相關材料后按規定和程序編入市民政部門次年部門預算。各區民政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在申請補貼次年的3月31日前將有關補貼資金撥付至養老機構服務人員個人賬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服務人員在申請補貼、接受核查時,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補貼資格,并向社會公示;對已經發放的資金予以追繳,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不按規定為養老服務人員提交申請材料或協助其提供虛假證明的,一經查實,取消該養老機構依據本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相關規定領取當年度護理補貼的資格,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一條 市民政部門每年應定期通過官方網站、新聞媒體等渠道對外公布就業補貼及崗位補貼的發放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養老機構服務人員就業補貼及崗位補貼試行辦法的通知》(穗民規字〔2018〕4號)同時廢止。
來源:養老人才